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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规定:网游出版需申请
2016.02.1623:05 作者:网络 来源:凤凰游戏

214日,工信部于官网发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其中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本规定自2016310日起施行。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20026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其中与网络游戏有关的条例为:


第二十七条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三十二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在网络上提供境外出版物,应当取得着作权合法授权。其中,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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