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曾经在工作中做出了一些小成绩(拿了个世界冠军)的年轻人,不走运地遭遇了欠薪。几个月后,他们决定解除这个劳动关系。在被问及原因时,他们在微博上如实解释了。一个叫“联盟”的行业协会里的山大王们知道了,紧急召开了一个QQ会议,大家达成默契,决定不露声色地“教训”一下这几个小伙子。然而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消息就这么不胫而走,公众开始质疑:肯定是某某山大王背后打黑枪!某某山大王觉得冤枉啊,于是把QQ会议的聊天记录发出来了:你们看,这些决定基本都是其他人做出的,不能赖我啊!(其实多亏了他,是圈内少数受过良好教育、语言表达比较通顺、叙事逻辑比较自洽的人了,才使得公众可以窥得事件的全貌)
从公布出来的信息看,差不多可以概括成:遭遇欠薪的劳方在法律框架内的自我救济触怒了资方自私又敏感的神经,资方考虑到自己所在的小江湖暂时还算是个法外之地,加上一盘散沙的劳方没有健全的工会制度,在法律框架内又找不出劳方什么毛病,于是额外自创了一套江湖规矩,试图对劳方进行报复+震慑。
剧情虽然是这么讲,但有的人并不这么理解。其中有些是屁股决定脑袋,所处的位置决定了立场;而另一些,则是莫名涌起了一股无处安放的圣母心,明明自己是领工资的阶级,居然同情起发工资的阶级了。前者坏得冰清玉洁,后者蠢得高尚无比。
就这两条,基本上可以支持小伙子们离职的合法性了,除非后续出现反转说根本没有欠过薪。
接下来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那些冰清玉洁的坏人和高尚无比的蠢人所提出的观点:小伙子们的做法虽然合法,但是“很不妥当”,“情商很低”,而山大王们QQ开会封杀是一种“自由选择”,绝对算不上是歧视呢!——当然了,我这句概括可能也不是很精确,因为在这些人之中,不同人的观点也存在差异,逻辑链也常常在变(更多的时候根本没有逻辑),所以很难概括出统一的观点。为了方便叙述,下文将节选片段展开讨论。
“单方面说解除就解除,确实很难让人接受”——某QQ会议的参会者
单方面说欠薪就欠薪,更让人难受好不好。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人家依法行使权利,你都要难以接受,什么心态?
“俱乐部对于合同期内的选手,掌握度应该有待提高。在合同期内,联盟应该更需要保障俱乐部的权益。后期联盟也需要规范定义,何为解约”——某QQ会议的参会者
掌握度怎么个提高法? 提高到不发工钱都不让选手走的程度?
怎么更保障俱乐部的权益?确保俱乐部有不发工钱的权利?
规范定义何为解约,这是要自创一个跟劳动法里说的不一样的定义?
“WINGS俱乐部与队员签署的基本上应该是一份标准的劳务合同,没有使用ACE标准合同来进行签约。所以队员单方面解除了劳务合同,要求恢复自由人身份。但是,这样与联盟制度是相悖的。”
厉害了,居然给队员们签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可能是为了省下给员工交社保的钱?又或许是笔误了,其实想说的是劳动合同?还是不要在意这些细节了,ACE联盟这么规范,我相信一定是要求签劳动合同的,毕竟俱乐部通常也会希望选手长期效力嘛,至少打满一年啊,阵容稳定才好冲击TI嘛,又不是打一个比赛就解散。
很多行业的行业协会, 根据自身行业的特点制定了标准的合同模板,比如室内装修行业,比较规范的装修公司都会用标准合同。一方面,标准合同经过了业内专家的推敲,普适性强,条款总体是比较公平合理的,统一的文本与格式也便于归档和管理;另一方面,标准合同由行业协会起草背书,消费者也觉得更可信,减少上当受骗的几率。行业协会起草模板合同,一方面是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条款,另一方面也是为业内同仁提供便利,否则每个小装修公司都要花钱请律师,审阅每一份服务合同,而使用标准合同,这笔钱就省下来了。
但是,使用标准合同往往不是强制的,公民之间,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依然享有依法订立合同的自由。比如,标准装修合同里写的是,XX天之内把XX万元打到指定账号。而你偏要跟一个装修队签合同,说当面现金支付——只要你和装修队协商一致,你们有权订立这个合同,这个合同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于wings和队员们而言,当然也享有依法订立合同的自由。
此外,行业协会制定的模版合同,不能和现有法律冲突。也就是说,如果某一份合同规定员工即便拿不到工资都不能解除合同,就和劳动法冲突了。于是我就很好奇,那个传说中的“ACE标准合同”里究竟是怎么写的,居然说几个选手遭遇欠薪之后离职是“与联盟制度相悖的”。
“这样以后没有投资者敢投俱乐部了,出成绩了说解除就解除”——某QQ会议的参会者
偷换概念。不是因为出成绩了所以解约,而是因为劳动报酬没有按时足额发放所以解约。
创业公司何其多,有的背后有投资者支持,也有很多创业失败的,到最后钱烧完了揭不开锅。项目失败对投资者来说很正常,智力正常的投资者都有看走眼的心理准备,但投资者不会指望你都发不出工资了还死死绑住员工不让走。一个公司的领导要是这种心态,投资者还真不敢投,发不出工资都不让员工离职,这价值观太可怕,那B轮我不投了,你还不得跟我拼命啊?
“国家劳动法,那也要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说了算,队员自己说俱乐部有问题,私自离队,是不对的”——某QQ会议的参会者
终于听到有人提劳动法了,感动。
劳动合同纠纷必须要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成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务合同纠纷,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而如果是没有按时足额支付报酬,是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如果欠薪一事属实,队员解除合同没毛病,你说不对就不对?你干脆直接说劳动法写得不对呗。
“那如果选手能这样,那必须抱团啊,不然以后俱乐部怎么做下去啊”——某QQ会议的参与者
“选手这种做法肯定是要打压的,不然形成风气俱乐部这碗饭怎么吃”——某QQ会议的参与者
翻译一下就是: 偶买噶,这帮选手太没规矩了,拖欠点工资就要离职,成何体统,居然敢运用劳动法争取权利,老板们很生气,后果很严重,一定要采取行动,顺便也是杀鸡儆猴,震慑一下现在的员工,我欺负你你不许反抗,不然没有好果子吃!
听起来,要么就是俱乐部普遍不欠薪就做不下去,要么就是另外有几个俱乐部已经想好了以后要拖欠工资,否则有什么好担心的呢?发不出工资,员工就会离开,这不是很合情合理合法么?你别欠薪就行了啊。“如果选手打出成绩就不管东家,那谁还敢培养人”——某QQ会议的参与者
再次强调,这是偷换概念。选手是因为欠薪而离开,不是因为打出成绩而离开。如果是因为打出成绩,刚拿完TI冠军,奖金一到手就走人了,还用等到现在么?
比较有礼貌的员工在离职的时候都会感谢单位的“培养”,这话从员工嘴里说出来,大家都很体面,但从用人单位嘴里说出来,就比较恬不知耻了。拿钱干活儿,谁培养了谁啊,别搞道德绑架行不行?无论在什么工作岗位上,工作一段时间,谁还没点进步啊,那是人家有进取心,工作的时候积累经验提升自己,怎么还要感谢用人单位的大恩大德了?你再怎么大恩大德,发不出工资,人家也得换个工作啊,换个工作赚了钱,没准今后能
接济你一下呢,也算是报恩了,非要跟你一起饿死同归于尽吗?
如果你财务状况良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还是害怕自家的员工离职,很简单——签个违约金条款嘛——想提前终止合同的话,先拿一个亿来赎身。当然,即便有这个条款,你欠薪的话……嘿嘿,正好可以根据劳动法解除合同,省这一个亿!
“欠薪后联盟已经把wings的保证金打给队员了,队员们还是要离开”——网友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补齐了不代表没欠过。劳动者选择解除合同,是依法伸张自己的劳动权益。
“ti6前说好的奖金四六开,夺冠后在选手要求下俱乐部改成二八开”——网友
首先,我不太清楚这个情况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不太了解内幕。假定这一段是真的——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可以就劳动报酬和收入分配等问题进行协商,就像你的工资、奖金、提成比例也不是永远不变的,普通劳动者可以提出加薪、增加提成比例的要求,电竞选手当然也可以。之前说好的46开,和夺冠之后调整成28开,是双方前后两次协商的结果,任何一方不满意的话,在任何一次协商的时候都可以选择不接受。既然接受了,说明双方协商一致,谁也不欠谁的。
事情至此,QQ会议最终达成了一个基本的决议,就是联盟各俱乐部统一行动,拒不录用因欠薪而离职的5位选手。
实际上就是预设了一个立场:这5个人我们都不会录用。
而这一立场的确定是基于一个原因:因为这5个人“坏了联盟的规矩”。
再翻译一层就是:因为你们居然胆敢依法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这是我们联盟绝对不允许的,所以我们要采取报复行动,在你们未来的求职过程中采取针对性的歧视性政策。
当然,人们都会追求思维的自洽,为了掩盖这一歧视的本质,大家还是七嘴八舌集思广益,进行了许多粉饰和伪装工作——
“没人规定我们不录用,我们就是不欢迎这样的选手”——某QQ会议的参会者
“不是不准用,是我们不想用”——某QQ会议的参会者
“是我怕录用了你会有风险”——某QQ会议的参会者
“大家有游戏规定,谁不按规定玩,大家就不和你玩了”——某QQ会议的参会者
言下之意是:不是联盟逼我们不录用,而是我们不喜欢你所以不录用,你无话可说了吧?
不得不说山大王们是真的聪明,美团的HR要是有你们一半聪明就好了,“我们只是不喜欢说话带东北口音的人”,“是我怕录用了黄泛区的员工,公司财产会有失窃风险”,没毛病啊。还“不是规定不录用,而是我们不想用”,最后都达成共识了,谁不按规定就踢掉, 这显然是限制性的决议了。完全自愿的“不喜欢”,是不需要对退出进行限制的,任何人任何时候不自愿了,就可以无障碍退出。
试想一下,你去大保健赶上扫黄打非,你说我不是嫖娼,我以为这里在开一个单身交友派对,刚进来就跟3号技师,哦不,跟3号女嘉宾一见钟情,聊天之后更是相见恨晚,就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情到深处共赴云雨,留下的1000块钱是给我女朋友零花的——你猜警察信不信?
诶,你还别说,真有人信。
“俱乐部难道没有不录用选手的权力?”——某知名网友
在劳方和资方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谈不上自由选择。
鸦片战争打完,签了南京条约,开放五口通商,英国人可以卖东西进来,大清国也可以卖东西出去嘛,大家都是零关税互相贸易,这么看来,南京条约岂不是很公平?
资方制衡劳方的工具比较多,降薪、欠薪、恶意调换工作岗位、行业禁入……而劳方制衡资方的工具基本上只有罢工,还必须建立在运行良好的工会的基础上,否则很容易被资方分化瓦解当枪使。同时资方掌握比较多的社会资源,资方往往是法人,数量相较于自然人更少,在政府法律不介入的情况下,资方极容易形成同盟。DOTA选手这个职业还有一点特殊性,行业迁移成本极高,即便是行业内的顶尖人才,一旦离开DOTA选手这个职
业,在求职市场上很可能无路可走,因此劳方背负着巨大的机会成本。
目前中国DOTA的现状是资方已经形成攻守同盟,而劳方一盘散沙。从公开的信息来看,当做出行业禁入这么严厉的惩罚的时候,劳方完全没有代表出现,就是几个俱乐部的经理拉个QQ群就把这事儿给定了,这样的环境下是不可能有公允可言的。
“你投了简历我就要收你?面试把你拒了就是欺凌你了?”——网友
这个质疑完全搞错了就业歧视的意思。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劳动者的非经济特征,如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除非上述原因与工作岗位需求显著相关),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
用人单位当然有权利拒绝求职者,比如求职者能力不能胜任工作,求职者要价太高公司付不起,这些都是常见的正当的拒绝理由。而有一些拒绝理由已经被公认属于就业歧视的范畴,比如因为求职者是育龄女性,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等等。通常比较体面的用人单位会回避这些措辞,比如对方携带乙肝,那么就随便找一个其他的理由,说他面试中表现不好,拒掉。
我们反对就业歧视,不是要求用人单位一定要接受每一位求职者。你可以不认可我的能力,可以不喜欢我,可以不录取我,但不能事先就因为一些荒诞的理由(比如我曾经正当地运用过劳动法保护自己),设置排斥性的障碍——至少在现阶段,你不能赤裸裸地说出来吧?
像这次美团HR,预先设定了5条歧视性的标准,还不存在心里,还发出去,还被别人公开出来,确实也是蠢到一定境界了。从特征上讲,本案中的QQ会议做出的对5名选手拒不录用的决定,和美团HR事先设定的拒绝聘用的5大标准没有本质区别。5位选手让联盟不满意的一点是,他们坚持行使了自己根据相关法律所享有的权利,这一点或许给联盟和俱乐部带来了操作上的不便、经济上的损失、或者面子上的不堪……总之,在一次基于联盟平台所召集起来的会议过后,各俱乐部对这一特定群体预设了拒不录用的立场。这一立场的产生,先于劳动者的求职行为,也就是说我根本不管你工作能力怎么样,就因为某种原因,我一开始就打定主意不要你了。对于美团来说,这个原因是“求职者开大众、东北人、黄泛区、信中医”;而对于联盟俱乐部来说,这个原因是“求职者曾经有过依法解决劳动纠纷的历史”。是不是听起来很魔幻?
尽管就业歧视的含义和范畴已经逐渐得到普遍的认知,但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2008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首次在立法上尝试解决这一问题,但对就业歧视的法律界定仍不明晰。不过,在一些社会认可度较高的行业,从业者们走在了法律的前面,通过更好的行业自律来反对就业歧视,向公众展示更好的雇主形象。比如美团HR事件,HR的歧视性言论一经曝光,美团官方马上采取公关,解释公司的招聘政策,并且辞退了涉事的HR。但在电竞行业,公开发表就业歧视言论的人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他们甚至得意洋洋、理直气壮地把QQ会议中那些难登大雅之堂的聊天记录发出来,丝毫不觉得有什么问题,无非是仗着我国法律法规暂时还不健全,加上联盟打着促进行业规范化之名,行报私仇、拉偏架之实,尸位素餐,甚至助纣为虐。
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想一想,5位选手当初到底要怎么做,才能不违反“联盟的规矩”呢?恐怕必须要留在俱乐部不离开才行。堂堂一个号称规范化的联盟设立的“规矩”,需要以劳动者放弃法律规定的正当权利为前提,只要依法行使权利就会违反“规矩”,试问,这是怎样一个恶魔般的“规矩”?
有时候我想啊,假如我在百度工作,遭遇欠薪,我依法离职,会不会被阿里腾讯联合抵制?马云刘强东马化腾周鸿祎丁磊他们会不会在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群里说:“这种人能要的?把我们互联网行业欠薪不许离职的规矩都搞坏了!”
恐怕不会。几年前成为网红的“度娘”刘冬,据说离开百度加入阿里了。她能这么有名,全靠百度的培养,百度也没欠她的薪水,把她捧红了她就离职,放到联盟里还不妥妥被封杀了?
说到底,还是互联网行业的风气有问题,一帮人跟小学生过家家似的,就缺少一个校长式的人物强势进军整合互联网。现在乌烟瘴气的,几个月不发工资就敢离职,成什么体统?